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簡凱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零柒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