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欠幣參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