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號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就經核定之裁判費新臺幣9,470 元,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並未全額繳足,且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