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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1號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裁判日期:20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