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訴訟代理人 丙○○

戊○○被 告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北縣汐止市○○段○○○○號、三二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汐止市○○段社后頂小段一二二地號、三二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