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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丙○○

1號6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李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營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契約書在卷可憑(約定條款第

9 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均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裁判日期: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