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陳冠宇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
849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