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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通行費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98年2 月4 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萬伍仟貳佰元(計算式如下:292 平方公尺×53,100元=15,5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拾叁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費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