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
6 月2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97年7月7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