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8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欠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