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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68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被 上訴 人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