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撤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1年度拍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則無論其真意係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或對上開拍賣抵押物裁定尋求救濟,均應專屬為原裁定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