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 月12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裁判案由: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