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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家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 月6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1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日期:20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