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