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有尚待查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