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黃○○
R○○地○○I○○壬○○○Q○○B○○A○○未○○庚○○午○○宙○○宇○○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己○○○前 十四 人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被 告 J○○
3號4G○○酉○○L○○D○○
號4樓M○○N○○F○○戊○○玄○○寅○○巳○○丁○○丙○○戌○○申○○癸○○
號辰○○
子 ○卯○○天○○亥○○丑○○O○○P○○E○○
之3號甲○○C○○乙○○K○○S○○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佳雯律師
朱曉群律師被 告 H○○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