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黃○○
R○○地○○I○○壬○○○Q○○B○○A○○未○○庚○○午○○宙○○宇○○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己○○○前 十四 人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複 代理 人 U○○被 告 J○○
3號4G○○酉○○L○○D○○
號4樓M○○N○○F○○戊○○玄○○寅○○巳○○丁○○丙○○戌○○申○○癸○○
號辰○○
子 ○卯○○天○○亥○○丑○○O○○P○○E○○
之3號甲○○C○○乙○○K○○S○○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佳雯律師
朱曉群律師T○○被 告 H○○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2 關於「臺北市○○區○○段3小段31010 建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
3 小段31011 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