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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丑○○

6之1癸○○

6之1子○○辛○○○庚○○○○○○丁○○己○○戊○○壬○○○寅○○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被 告 卯○○○○○○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受託人信託財產處分等事件,原告提起訴之客觀合併,先位主張撤銷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備位主張撤銷被告間買賣土地行為、撤銷被告顏玉潔交付本票行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其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價額應從其最高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貳拾肆萬叁仟柒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柒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尚欠新台幣玖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計算式:

97年間土地公告現值(6 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相同)×面積×應有部分(應有部分相同)( 元以下四捨五入)109,000 ×(362 +1614+83+53+269 +476) ×1/14=22,243,786

裁判日期: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