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丑○○
6之1原 告 癸○○
6之1原 告 子○○原 告 辛○○○原 告 庚○○○○○○原 告 丁○○原 告 己○○原 告 戊○○原 告 壬○○○原 告 寅○○前列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被 告 卯○○○○○○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受託人信託財產處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5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