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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林正疆 律師被 告 溢登體育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0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