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8號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返還質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