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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受償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案由:給付受償額
裁判日期:200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