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健樺律師
郭鎮周律師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高進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受償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