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莊佳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31 萬4,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6,816 元,尚欠80萬1,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