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複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枋啟民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莊佳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