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 告 涂明同
涂東田朱麗嬌闕正雄許闕美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莊佳樺律師余政勳律師原 告 闕正河
闕正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高金枝間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涂明同、涂東田、朱麗嬌、闕正雄、許闕美英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 萬9,64
0 元【算式:(被告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85.42+4.36平方公尺)×該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97年度之公告現值138000元/ 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032 元,然原告涂明同、涂東田、朱麗嬌、闕正雄、許闕美英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萬3,208 元,顯有溢繳2 萬2,176元之情事,爰按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