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受 罰 人 丙○○上列受罰人因原告星航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乙○○(OR-TENCIO ALAN HABLO)、甲○○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科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98年8 月

12 日 、99年4 月15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均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 本院卷166 、236 頁) 可憑。受罰人僅具狀陳稱因有要事在身,不克前往,惟未附上任何憑證,可認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裁判日期: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