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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 告 今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華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建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日期:20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