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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0號原 告 乙○○被 告 亞太智財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