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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保險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 告 宋瑞萍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費用
裁判日期:200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