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小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間僱傭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9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小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未在上訴狀上簽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元,尚須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在上訴狀補正簽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