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世鉅汽車儀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桂大永附表:

一、原判決第2 頁倒數第4 行關於「訴外人王衍平(下稱王衍平)」之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王衍萍(下稱王衍萍)」

二、原判決第4 頁倒數第6 行、倒數第1 行關於「王衍平」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衍萍」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
裁判日期:200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