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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82號原 告 林益良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被 告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亮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股票,及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金錢賠償部分,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股票及不能給付之金錢賠償部分(即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耕興/ 信超價購合約書」合約書以為請求。而就該合約書所生訴訟,兩造已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合約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該部分訴訟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訴訟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瑩書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