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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46號聲 請 人 新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新元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相對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案由:核定股份價格
裁判日期: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