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為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98年度司字第20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為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