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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賈國棟相 對 人 乙○○

茵草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派任為相對人茵草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134 號民事裁定,於民國97年10月7 日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茵草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茵草園公司)檢查人後,經聲請人發函向該公司要求提供財務項目明細,均未獲茵草園公司置理。且茵草園公司之負責人因在國外,聲請人無法與其聯繫,致檢查工作無法進行。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於97年10月7 日選任聲請人為茵草園公司之檢查人後,業經聲請人於98年4 月9 日發函要求檢查該公司帳務項目明細,然未獲該公司交付相關資料,以資檢查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電子郵件為證,堪可釋明認茵草園公司確有無法配合檢查之事實,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況聲請人已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裁判案由:解除檢查人職務
裁判日期: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