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0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韓景山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佳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居公司)之清算人,佳居公司已依公司法規定完成相關清算程序並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佳居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云云,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1 件為證。
三、惟查,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98年11月12日財北國稅士林服字第0980209356號函,佳居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尚在審理中,故本院並未核備其聲報佳居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407 號清算完結、98年度司字第308 號呈報清算人等卷證,查核屬實,堪認佳居公司清算程序尚未完結,是聲請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佳居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