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20號聲 請 人 陳長甫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水都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同法第177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95年司字第237 號裁定選任為水都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都公司)之清算人,經聲請人就任後依法進行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即將結束,依據公司法第325 條第2 項規定,清算人之報酬應由公司現存財產中盡先給付,為完成清算程序,需就清算人之報酬聲請酌定。清算人就本件清算事件所進行之清算事務如附表所示,共計工作時數為42小時,每小時報酬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計算,故聲請酌定報酬12萬6000元。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水都公司之清算人乙節,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237 號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核悅無訛。且清算人進行之如附表所示之清算事務亦經聲請人檢具台北市政府95年12月22日府建商字第09586742810 號函、水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清算人事務所之發函(受文者:丙○○)、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年10月3 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60258325號書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本院執行處93年1 月14日士院儀九十二執莊字第一九五二號通知、92執字第1952號執行事件分配表、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年10月29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960258812號函、水都公司運輸設備財產目錄、生財設備財產目錄、裝潢工程財產目錄、土地財產目錄、其他設備財產目錄、房屋及建築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損益表、總分類帳、丙○○清算人公告、出售報廢資產明細表(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而清算人上開工作時數及報酬之計算,經發函詢問原水都公司董事長甲○○、董事乙○○、戊○○、丁○○、賴明煌、監察人丙○○,其中董事賴明煌具狀表示並無意見,甲○○、戊○○遷移不明,無法詢問其意見,另乙○○、丁○○則未為任何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董事賴明煌之書狀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所陳報之工作時數尚堪採信,以聲請人之學經歷及本件清算工作內容,以每小時3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亦稱相當。從而,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以12萬6000元為適當。

五、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裁判案由:酌定清算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