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債 務 人 謝志成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9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實領收入約新臺幣(下同)5 萬4,047 元左右等情,復有債務人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99年4 月份薪資單(見本院卷(一)第267 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第1 期至第24期清償

3 萬6,033 元,第25期至第96期清償3 萬9,433 元,分96期清償;又每年3 月增加還款金額4 萬5,389 元,另第3 期增加還款金額94萬7,973 元,總清償金額為501 萬5,053 元,清償成數為78.89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每月薪資及年終與考績獎金等收入

外,名下雖有不動產,惟業於99年4 月26日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並分配完畢,復尚留有餘款61萬5,057 元(見本院卷(二)第275 頁至第277 頁),併此敘明。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47 萬1,640 元,扣除必要支出100萬800 元後,餘額為47萬840 元,尚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01 萬5,053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收入約為5 萬4,047 元,扣除每

月清償金額3 萬6,033 元、3 萬9,433 元後,尚餘1 萬8,01

4 元、1 萬4,614 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雖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4,614 元,然其中包含1 名子女之扶養費用,故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㈢再查本件除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之收入是否真確;每年領取之年終及績效獎金應全數清償債務;配偶名下是否仍有房、地不動產;還款成數過低等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準此,本件債務人業已表明其每月平均實領收入約5 萬4,047 元等情,已如上述。再者,衡酌年終及績效獎金,尚須視政府之財政收支狀況及債務人之工作表現而定,皆屬將來不確定事項。復考量年節佳慶,衡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年終獎金本不宜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等情,本件債務人願將年終及績效獎金半數列入還款金額,足見債務人還款之誠意。況觀諸債務人配偶王卉妤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亦顯示其名下並無財產(見本院卷(一)第254 頁),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未計之收入及財產,是債務人若有隱匿財產(含人壽保單)之情事,亦有如後述第四項所揭之消債條例第76條第1 項規定以資因應,並可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㈣又查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是以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百分

之六十為計(並不含非消費支出),亦是每人維持生計之最低必要費用,易言之,此即是維護人性尊嚴之最底限標準,抑且,上揭必要費用亦無須鉅細靡遺地提出相關憑據為佐不可,甚者亦復難以期待。至債務人之兒子謝○○為18歲(00年00月00日生;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9 號卷第41頁),並未成年。抑有進者,債務人所列計之扶養費僅3,400 元,遠低於上揭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費甚多。況債務人為求增加還款金額,復於子女屆成年時,並採階段提高還款金額。

準此,本件並無債權人所慮贅列支出之情事。

㈤末者,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已相當節

制其生活程度,勉力履行債務,並無再刪減支出提高還款金額之必要。至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及其兒子謝○○之每月之必要支出,已低於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業如前述,是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意旨,乃在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權益,是本件債務人若有上開情事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本院裁定撤銷更生,以保權益,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24期每期清償││ 新臺幣(下同)36,033元;第25-96 期每期清償39,43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 分配金額欄位㈠㈡所示;第3 期增加給付947,973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 欄位㈣所示。 ││2.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年為1 期,共8 期,每期在3 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45,389元│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㈢所示。 ││3.債務總金額:635萬7,335元 ││4.清償總金額:501萬5,053元 ││5.總清償比例:78.8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配金額㈣│├──┼────────┼─────┼────┼────┼────┼────┼────┤│ 1 │甲○(台灣)商業│ 279,196 │ 4.39% │ 1,582 │ 1,731 │ 1,992 │ 41,616 ││ │銀行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203,638 │ 3.2% │ 1,153 │ 1,262 │ 1,452 │ 30,335 │├──┼────────┼─────┼────┼────┼────┼────┼────┤│ 3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357,102 │ 5.62% │ 2,025 │ 2,216 │ 2,551 │ 53,27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418,033 │ 6.58% │ 2,371 │ 2,595 │ 2,986 │ 62,377 │├──┼────────┼─────┼────┼────┼────┼────┼────┤│ 5 │滙豐(台灣)商業│ 615,559 │ 9.68% │ 3,488 │ 3,817 │ 4,394 │ 91,764 ││ │銀行 │ │ │ │ │ │ │├──┼────────┼─────┼────┼────┼────┼────┼────┤│ 6 │大台北商業銀行 │ 366,797 │ 5.77% │ 2,079 │ 2,275 │ 2,619 │ 54,698 │├──┼────────┼─────┼────┼────┼────┼────┼────┤│ 7 │聯邦商業銀行 │ 418,078 │ 6.58% │ 2,371 │ 2,595 │ 2987 │ 62,377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33,645 │ 3.68% │ 1,326 │ 1,451 │ 1,670 │ 34,885 │├──┼────────┼─────┼────┼────┼────┼────┼────┤│ 9 │萬泰商業銀行 │ 721,577 │ 11.35%│ 4,090 │ 4,476 │ 5,152 │ 107,595│├──┼────────┼─────┼────┼────┼────┼────┼────┤│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05,587 │ 11.1% │ 4,000 │ 4,377 │ 5,038 │ 105,225│├──┼────────┼─────┼────┼────┼────┼────┼────┤│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81,113 │ 5.99% │ 2,158 │ 2,362 │ 2,719 │ 56,783 │├──┼────────┼─────┼────┼────┼────┼────┼────┤│ 12 │台北市政府公教人│ │ │ │ │ │ ││ │員住宅輔建及福利│ 222,574 │ 3.5% │ 1,261 │ 1,380 │ 1,589 │ 33,179 ││ │互助委員會 │ │ │ │ │ │ │├──┼────────┼─────┼────┼────┼────┼────┼────┤│ 13 │玉山商業銀行 │ 216,902 │ 3.41% │ 1,229 │ 1,345 │ 1,548 │ 32,326 │├──┼────────┼─────┼────┼────┼────┼────┼────┤│ 14 │丙○○ │ 1,217,534│ 19.15%│ 6,900 │ 7,551 │ 8,692 │ 181,537│├──┼────────┼─────┼────┼────┼────┼────┼────┤│ │ 合 計 │ 6,357,335│ 100% │ 36,033 │ 39,433 │ 45,389 │ 947,973│├──┴────────┴─────┴────┴────┴────┴────┴────┤│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六、原更生方案漏未記載債務人每年3月所增加之還款金額45,389元,爰於本更生方案中更正。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