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號債 務 人 郭幸妤原名:郭幸.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郭幸妤(原名:郭幸姿)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6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 號裁定自98年11月
2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現於髮舍髮型擔任設計師,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4 月至6 月薪資袋、在職證明、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參(見消債更卷第177 至178 頁及本院卷第133 、134 、136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96期清償,第1 期清償7 萬8,
000 元,第2 期起每期清償8,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83萬8,
000 元,清償成數為41.6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因繼承取得
之如附表三所示36筆土地(公告現值共132 萬9,695 元,以下統稱系爭土地)及中國人壽活躍人生變額壽險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下稱系爭保單)1 份,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系爭保單及保單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消債更卷第110 至149 、226 至228 頁及本院卷第137 至139 、165 至168 頁)。關於系爭保單部分,債務人稱係其妹郭幸美為避免其前配偶發現,而以債務人之名義投保,由郭幸美繳費,郭幸美每月收入2 萬5,000 元,現已停保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172 、182 頁反面),參酌郭幸妹之婚姻紀錄、收入金額及債務人之收入與負債情形,上開陳述,應非虛偽,則系爭保單形式上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雖係債務人,惟其實際繳款人係郭幸美,尚難認屬債務人之財產。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雖高達132 萬9,695 元,惟其土地面積均非廣大,且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甚低,衡諸常情,已屬變價不易,縱經債務人自行出售成功,其售價是否與上開公告現值相當?出售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是否尚有餘額?均有所疑。況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曾就附表三編號31之土地應有部分(按:此部分為系爭土地中面積最大,且應有部分最高者)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經4 次拍賣程序均未拍定,而撤回執行,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0月8 日士院木97執貴字第27149 號拍賣通知、本院98年8 月21日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63至65、247 頁)。執此,系爭土地之實際價值無幾,應遠低於本件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83萬3,000 元。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0萬0,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29萬1,200 元後,餘額為30萬8,
800 元,亦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從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另債務人如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債權人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第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更生,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2 萬0,900 元,業如前述,並有上開
薪資袋及在職證明足憑,堪以認定。債權人雖主張應以聲請更生前2 年之平均收入或前揭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 號開始更生裁定所認定之薪資金額為準,且債務人可增加兼職收入云云,然債務人並非髮舍髮型之負責人,有上開在職證明中代表人之簽章可憑,且其稱其收入係以抽成方式計算,因顧客減少,故薪資相對減少等語(見本院卷第172 頁),核與常情並無相左。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過往或將來薪資收入實難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至債務人是否兼職以增加收入,尚須視其自身之體能狀況及就業市場之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所能單方決定,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債權人上開主張,實難採憑。
㈢再查,債務人現與其母郭黃牡丹、兄郭乙城及妹郭幸美等3
人共同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計1萬0,700 元(包括應分攤之居住費用、膳食、交通及電話費),並須支出勞保及健保費1,433 元,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 萬0,792 元相當(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顯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當屬合理。債權人稱應扣除居住費用云云,惟查,債務人目前居住處所為其母郭黃牡丹所有,其上並有房貸負擔,此有郭黃牡丹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住宅貸款契約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2 、175 頁),則債務人既有居住之事實,本應於合理範圍內負擔居住費用,債權人上開主張,難認有據。
㈣又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得尋求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
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之管道,又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奢侈浪費所致等節,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是否有浪費或投機行為)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勞保及健保費後,尚餘7,867 元,而債務人願意更加撙節,以每月8,000 元之金額清償債務,並將其所受領附表三編號
2 、3 之土地徵收補償費7 萬元,加入第1 期清償金額。且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最長清償期限8 年。此均足認債劮人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至債務人是否願於更生程序外,另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個別一致性協商方案,亦屬債務人自主意思之選擇,非債權人或本院得以強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實領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96期(即8 年)清償。 ││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 萬8,000 元,自第2 期起每期清││ 償8,0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下列第貳點「每期受分配金額」欄所示。 ││3.債務總金額:201萬3,383元。 ││4.清償總金額:83萬8,000元。 ││5.總清償比例:41.62﹪。 ││6.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除有下述⒎之情形外,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如債權表所示││ 之債權總合。 ││7.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 延一期。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受分配金額 ││ │ │ ├─────┬─────┤│ │ │ │ 第1 期 │第2 至96期│├──┼────────────────┼──────┼─────┼─────┤│ 1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98,159元│ 3,803元│ 39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7,702元│ 8,046元│ 825元│├──┼────────────────┼──────┼─────┼─────┤│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72,601元│ 10,561元│ 1,083元│├──┼────────────────┼──────┼─────┼─────┤│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2,154元│ 9,769元│ 1,002元│├──┼────────────────┼──────┼─────┼─────┤│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303元│ 4,661元│ 478元│├──┼────────────────┼──────┼─────┼─────┤│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9,135元│ 11,201元│ 1,149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88,798元│ 15,062元│ 1,545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84,531元│ 14,897元│ 1,528元│├──┼────────────────┼──────┼─────┼─────┤│ │合 計 │ 2,013,383元│ 78,000元│ 8,000元│├──┴────────────────┴──────┴─────┴─────┤│叁、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受分配金額=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逾0.53元者,以1 元計算;小於0.││ 53 元 者,不予計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附表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有土地明細┌──┬─────────────────────────┬─┬──────┬─────┬───────┐│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註││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1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保長坑│477-3 │雜│ 187│640分之1 │ │├──┼───┼────┼───┼───┼────────┼─┼──────┼─────┼───────┤│2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保長坑│477 │雜│ 1943│640分之1 │已於98年12月14││ │ │ │ │ │ │ │ │ │日公告徵收。 │├──┼───┼────┼───┼───┼────────┼─┼──────┼─────┼───────┤│3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保長坑│477-1 │雜│ 120│640分之1 │已於98年12月14││ │ │ │ │ │ │ │ │ │日公告徵收。 │├──┼───┼────┼───┼───┼────────┼─┼──────┼─────┼───────┤│4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保長坑│477-2 │雜│ 60│640分之1 │ │├──┼───┼────┼───┼───┼────────┼─┼──────┼─────┼───────┤│5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8-2 │旱│ 432│200分之1 │ │├──┼───┼────┼───┼───┼────────┼─┼──────┼─────┼───────┤│6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8-4 │旱│ 131│200分之1 │ │├──┼───┼────┼───┼───┼────────┼─┼──────┼─────┼───────┤│7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9 │旱│ 287│320分之1 │ │├──┼───┼────┼───┼───┼────────┼─┼──────┼─────┼───────┤│8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1 │田│ 92│640分之1 │ │├──┼───┼────┼───┼───┼────────┼─┼──────┼─────┼───────┤│9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2-1 │林│ 480│200分之1 │ │├──┼───┼────┼───┼───┼────────┼─┼──────┼─────┼───────┤│10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4 │旱│ 283│640分之1 │ │├──┼───┼────┼───┼───┼────────┼─┼──────┼─────┼───────┤│11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4-1 │旱│ 81│640分之1 │ │├──┼───┼────┼───┼───┼────────┼─┼──────┼─────┼───────┤│12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5 │旱│ 912│640分之1 │ │├──┼───┼────┼───┼───┼────────┼─┼──────┼─────┼───────┤│13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5-1 │旱│ 44│640分之1 │ │├──┼───┼────┼───┼───┼────────┼─┼──────┼─────┼───────┤│14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6-1 │林│ 344│640分之1 │ │├──┼───┼────┼───┼───┼────────┼─┼──────┼─────┼───────┤│15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21 │旱│ 194│640分之1 │ │├──┼───┼────┼───┼───┼────────┼─┼──────┼─────┼───────┤│16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91 │雜│ 866│640分之1 │ │├──┼───┼────┼───┼───┼────────┼─┼──────┼─────┼───────┤│17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91-1 │雜│ 80│640分之1 │ │├──┼───┼────┼───┼───┼────────┼─┼──────┼─────┼───────┤│18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91-2 │雜│ 11│640分之1 │ │├──┼───┼────┼───┼───┼────────┼─┼──────┼─────┼───────┤│19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0-4 │建│ 285│200分之1 │ │├──┼───┼────┼───┼───┼────────┼─┼──────┼─────┼───────┤│20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3-1 │旱│ 257│160分之1 │ │├──┼───┼────┼───┼───┼────────┼─┼──────┼─────┼───────┤│21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3-2 │田│ 254│200分之1 │ │├──┼───┼────┼───┼───┼────────┼─┼──────┼─────┼───────┤│22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3-6 │田│ 8│200分之1 │ │├──┼───┼────┼───┼───┼────────┼─┼──────┼─────┼───────┤│23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7 │建│ 290│320分之1 │ │├──┼───┼────┼───┼───┼────────┼─┼──────┼─────┼───────┤│24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7-1 │建│ 460│320分之1 │ │├──┼───┼────┼───┼───┼────────┼─┼──────┼─────┼───────┤│25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8 │道│ 3│320分之1 │ │├──┼───┼────┼───┼───┼────────┼─┼──────┼─────┼───────┤│26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08-1 │建│ 476│160分之1 │ │├──┼───┼────┼───┼───┼────────┼─┼──────┼─────┼───────┤│27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21-1 │林│ 160│200分之1 │ │├──┼───┼────┼───┼───┼────────┼─┼──────┼─────┼───────┤│28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22-2 │建│ 806│640分之1 │ │├──┼───┼────┼───┼───┼────────┼─┼──────┼─────┼───────┤│29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27-1 │建│ 754│320分之1 │ │├──┼───┼────┼───┼───┼────────┼─┼──────┼─────┼───────┤│30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42-2 │林│ 300│200分之1 │ │├──┼───┼────┼───┼───┼────────┼─┼──────┼─────┼───────┤│31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46 │林│ 4,976│40分之1 │ │├──┼───┼────┼───┼───┼────────┼─┼──────┼─────┼───────┤│32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50 │林│ 503│200分之1 │ │├──┼───┼────┼───┼───┼────────┼─┼──────┼─────┼───────┤│33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50-1 │林│ 45│200分之1 │ │├──┼───┼────┼───┼───┼────────┼─┼──────┼─────┼───────┤│34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23 │建│ 1434│640分之1 │ │├──┼───┼────┼───┼───┼────────┼─┼──────┼─────┼───────┤│35 │臺北縣│汐止市 │保長坑│溪洲寮│119 │建│ 1,221│640分之1 │ │├──┼───┼────┼───┼───┼────────┼─┼──────┼─────┼───────┤│36 │臺北縣│汐止市 │新峰 │ │1925 │道│ 57│320分之1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