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債 務 人 李美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期首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美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 萬8,170 元等情,復有台北縣立安溪國民中學「鐘點所得」通知單乙份(見本院卷第157 、第233 頁、第
23 4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3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5 萬2,110 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66 萬7,520 元,清償成數為28.47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此有債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64 頁)附卷可參。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9萬6,911 元,扣除必要支出39萬9,840 元,餘額為29萬7,071 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66 萬7,52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再者,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2 萬8,170 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 萬7,370 元後,尚餘1 萬800 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顯低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 萬4,614 元,並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亦屬合理。
㈢、另本件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外,其他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每月債務人所預存之寒暑假還款金1,700 元不應列為必要支出,況平均每月薪資應以3 萬1,864 元或3 萬4,514 元認列;交通費支出過高,債務人每期還款之金額應有提高之空間;還款成數過低;每年應有年終獎金之收入,亦未見債務人陳報等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況債務人於99年4 月1 日之陳報狀稱,伊只有鐘點費,寒暑假沒有薪水,沒有年終獎金、沒有研究費、沒有各項津貼等詞,復參諸債務人之台北縣立安溪國民中學「鐘點所得」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57 、第233 頁至第235 頁)所載,足徵債務人所言無訛,是債務人除每月預存之寒暑假還款金1,700 元,9個月共計1 萬5,300 元外,尚需於寒暑假中打工賺取3 萬6,
810 元之收入,方足以履行每期5 萬2,110 元之更生方案。再觀諸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本件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勉力履行債務,且需從台北市○○○路之住處,遠赴台北縣三峽鎮之安溪國民中學教課,故並無更易每期還款金額之必要及實益。又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加計每月預存之寒暑假還款金1,700 元後,僅9,360 元,已顯低於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業如前述,是其收入扣除上開生活費用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延長為8 年,足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7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考其意旨,乃在避免更生制度遭濫用,並兼顧全體債權人權益,是本件債務人若有上開情事者,債權人即得聲請本院裁定撤銷更生,以保權益,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3月為1期,共32期。 ││2.每期在首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2110 元。債權人分配金││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585萬6686元 ││4.清償總金額:166萬7520元 ││5.總清償比例:28.47﹪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0000000 │ 16296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672608 │ 5984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51215 │ 3125 │├──┼───────────┼─────┼────────────┤│ 4 │澳商澳盛銀行 │ 479008 │ 4262 │├──┼───────────┼─────┼────────────┤│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127499 │ 1135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41942 │ 1263 │├──┼───────────┼─────┼────────────┤│ 7 │陽信商業銀行 │ 175185 │ 1559 │├──┼───────────┼─────┼────────────┤│ 8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108768 │ 968 │├──┼───────────┼─────┼────────────┤│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846773 │ 7534 │├──┼───────────┼─────┼────────────┤│ 10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65745 │ 6813 │├──┼───────────┼─────┼────────────┤│ 11 │大眾商業銀行 │ 116324 │ 1035 │├──┼───────────┼─────┼────────────┤│ 12 │永豐商業銀行 │ 96087 │ 855 │├──┼───────────┼─────┼────────────┤│ 13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 │ 143908 │ 1281 │├──┼───────────┼─────┼────────────┤│ │合 計 │ 0000000 │ 52110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3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