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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張福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則依法自須以禁治產人張福通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該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始得為之,惟禁治產人丙○○是否確無足夠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有聲請本院另行指定必要及現存可選任之親屬為親屬會議成員有何人,自應由聲請人補正禁治產人丙○○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及其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供參,尤其關於禁治產人張福通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之同輩血親之有無,均未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證明,為此,本院早於民國98年7 月16日函命聲請人補正,復於同年月27日庭諭補正,再於同年10月2 日函命補正,另於98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並由聲請人之代理人於98年11月23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仍未檢附證明文件回覆本院,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郁文

裁判日期:200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