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禁治產人乙○○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及其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則依法自須以禁治產人乙○○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該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始得為之,惟禁治產人乙○○是否確無足夠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致有聲請本院另行指定必要及現存可選任之親屬為親屬會議成員有何人,尤其關於禁治產人乙○○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之同輩血親,聲請人迄未完整陳明並提出證明文件,為此,本院早於98年
10 月19 日函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仍未完整回覆,於法未合,與前揭說明顯有不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再有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