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 告 人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處遇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玉瓊裁判案由:處遇安置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