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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 告 人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處遇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裁判日期:201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