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禁治產人乙○○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及其戶籍謄本,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則依法自須以禁治產人乙○○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該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始得為之,但聲請人未釋明禁治產人乙○○已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而請求本院逕予指定親屬會議成員,與前揭說明顯有不合,而依其情形屬可得補正之事項,本院認有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