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未提出禁治產人乙○○完整之親屬系統表(應列明其父、母、伯、叔、姑、舅、姨及堂、表兄弟姐妹)及其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98年9 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