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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異 議 人 甲○○○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19日本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4 號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駁回指定親屬會議成員聲請之裁定提起異議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42 條第1 項及第495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於98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異議人至遲應於98年11月9 日前提起異議。詎異議人於98年11月10日始提起異議,有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可憑,故本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0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