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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司財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酌定代管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費用,酌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8年度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98年1 月23日、98年5 月1 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於99年3 月22日(對繼承人)、99年6 月30日(對債權人等)屆滿,另被繼承人於96年1 月19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9年1 月18日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2 項及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聲請法院酌定。查被繼承人遺有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04 股及股利等財產,合計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元,管理報酬依上述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129 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8,596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合計管理費用總額為8,725 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53號、98年度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報紙影本、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函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代管被繼承人管理費用計算表暨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乙○○財產總值經核算為12,900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12

9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墊付之費用計為8,596 元,有上開證據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額為8,725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裁判日期: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