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4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繼承人 乙○○(死亡)
生前籍設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拾貳萬壹仟伍佰拾壹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6年度家催第133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6年4 月18日、96年9月1 日刊登公告,期限分別至97年4 月17日、97年10月31日屆滿,另被繼承人乙○○於93年7 月4 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96年7 月3 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乙○○遺有臺北市○○區○○段三小段9 、10地號、大業段二小段408 、454 、455 地號、溫泉段二小段203 、204 、205地號、關渡段三小段37地號9 筆土地及臺北市○○段○ 段○○○ 巷○○弄○○號2 樓房屋,依公告現值、民事執行處拍定價格及鑑定價格核算,以上不動產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392,800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13,928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7,583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21,511 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39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公告現值查詢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及通知書影本、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乙○○財產總現值計11,392,800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113,928 元,墊付費用計為7,583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121,511 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5財管字第39號、95家抗27號、95財管111 號及96家催字第133 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家事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郁文